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六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在校生、教师、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学校督导、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七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和座谈会等。
第八条 评价周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
第三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包括二级学院领导、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各课程组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每个毕业要求一般可分解为2-5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一般应包括定性的应届毕业生问卷调查法和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具体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要求为准。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建议由3-5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再根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应该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依据。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组成部分,课程设置合理性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是否能够达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要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业负责人、专任教师、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校友、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同时进行,每四年进行一次,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课程体系的调整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宜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后当即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的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