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5-25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并通过,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学士学位部分)
(一)通过《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查申请者资格及条件;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根据《实施细则》审议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学位申请者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意见。
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毕业条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证书签发的当年年内,可返校修读相关课程、参加竞赛活动,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申请授予当年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遵照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中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结业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对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籍异动、违纪处分情况、学年鉴定、毕业鉴定以及有关材料等逐项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学工部进行学籍、成绩资格和违纪处分情况复审,复审结果由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公示。
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起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要求,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公示。
学位办公室起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采用投票方式。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时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中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可获得通过。
第十条 学位授予按省学位委员会规定,每年分两次进行。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但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逾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打印学士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之规定而授予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学士学位资格,注销相应注册数据,对已发出的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学校发布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如有填写错误,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并销毁。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到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届毕业生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汽院院发〔2016〕128号)同时废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达到以下条件者,具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各项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达到1.90。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授予学位时处于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期者。
第五条 在不违反第四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批准的农村资教志愿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被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录取为选调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或预录取);
(二)团中央或团省委批准的支援西部建设志愿者,且学分绩点不低于1.70;
(三)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竞赛,并获国家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学分绩点不低于1.60;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且学分绩点不低于1.60;
(五)国际交流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准予毕业,且出国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
(六)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者。
第六条 在不违反第四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可以按以下标准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进行调整:
(一)参加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第一名或一等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2,第二名或二等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15,第三名或三等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1。
(二)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1。
(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者以第一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等同于省级二等奖,作品需与所学专业相关,且须通过答辩审核;
(四)多次获得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奖励降低学分绩点标准一次。
第七条 本科生毕业前,由各学院审核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报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汇总表》、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教务处汇总并会同学工部审核后,交由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名单,并授权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届毕业生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汽院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六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在校生、教师、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学校督导、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七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和座谈会等。
第八条 评价周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
第三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包括二级学院领导、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各课程组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每个毕业要求一般可分解为2-5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一般应包括定性的应届毕业生问卷调查法和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具体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要求为准。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建议由3-5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再根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应该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依据。课程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组成部分,课程设置合理性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是否能够达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要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业负责人、专任教师、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校友、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同时进行,每四年进行一次,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课程体系的调整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价责任人和评价主体。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宜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后当即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以上。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的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